(二)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党内民主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途径
在党内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建国初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党内民主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相对而言,后一个时期党内民主发展受到的干扰要少一些,成果要更丰硕一些。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前一个时期党内民主的发展是建立在党中央和主要领导人毛泽东比较重视的基础上的,而后一时期则明确了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方向。党内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进程,始于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但是,这一正确的发展方向不仅未能在此后的40年间成为主流,而且在1957年至1976年间还被中断近20年之久。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之路。正因如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成为党内民主建设成果最丰硕的时期。
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水平低的一个消极后果,就是党内民主容易遭受破坏。在这一点上,我们党有着深刻的教训。对于毛泽东晚年的错误,不能说党内没有察觉、没有斗争。但是,这种察觉和斗争难以发挥作用,往往因领导人一句话便前功尽弃,其根源在于党内集体领导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原则性的规定多于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从而难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防止和纠正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
现代民主政治与法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邓小平多次阐述过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和保障,才能避免走入无政府主义、多数暴政等歧路。而对于党内民主来说,党章和党内法规就是它的基础和保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和法制被对立起来,以“四大”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结果党内民主也遭到扼杀。
因此,党内民主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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