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预算失规导致腐败是从反面说明了预算制度完善与否与腐败滋生之间的关联的话,那么,预算改革后,中国防治腐败的成就则从正面映证了两者间的关系。虽然,现阶段中国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防腐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但必须看到,自1999年预算改革以来,我国预防腐败的路径开始进入一个通过制度建设来减少腐败的动机和机会的新阶段。由此产生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例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违规使用的比例开始大幅下降,2003、2005年、2006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人数分别为17万、11万、9万人,亦呈逐年锐减之势,虽然近五年发生的贪腐大案、要案仍有所上升,但一般性违规违纪案件也在减少。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查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比前五年分别下降13。2%和9。9%。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这说明预算改革的各项措施对腐败发挥了震慑和防控作用。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化和相关措施的配套,预算监督必将对防控各级核心权力层次的腐败发挥重要作用。
四、“规制用财”:公共预算约束机制的反腐败利器
要从根本上做到“规制用财”就必须建立预算刚性约束制度。根据我国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这一制度,强化对政府取财和用财的规制,达到防治腐败的目的,还需要对现行的预算思想、预算制度、预算权力结构、预算编制和实施方式、预算监督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
(一)树立有利于防治腐败的公共预算约束思想
这需要以阳光财政的理念为核心,以防治“自收自支”式的腐败为目的,从三个方面转变现行的预算思维:一是加快从“政府预算”思维向“公共预算”思维转型;二是从常年赤字预算思维向常规状态下的节俭+平衡预算思维转型;三是从“不完全预算”思维向“完全预算”思维转型。前文已述,公共财政体制下的预算是一种义务预算、认可预算、常态条件下的平衡预算和完全预算。而我国当前的预算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政府预算”、“膨胀预算”和“不完全预算”思想的支配。“政府预算”意味着政府有权向域内社会和民众征税,而“公共预算”则意味着政府有义务向域内社会和民众报告其收支规模和方向。显然,只有“公共预算”思想才包涵有监督政府收支的精神,依此精神才可能建立起“阳光财政”的体制,达到通过监督财政来防治腐败的目的。而如果我们依然把预算当作“政府自己的预算”,那么,政府就没有向社会公布预算信息的动力,也不会有接受预算监督的自觉性,通过监督预算来防治腐败也就无从谈起。赤字预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不可否认,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预算规模的扩大往往意味着腐败机会和腐败资源的增加。因为,不管如何加强监管和精打细算,由公共部门支配资金的节约性和合理性通常难以与私人支配自己的资金相匹比。正如审计报告披露的,我国当前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虚报预算、违规列支费用等问题。更何况我们对预算的监督还不那么到位。近年来我国的贪腐大案、要案增多与预算的膨胀相伴而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不完全预算”可以说是“政府预算”的衍生品,它是指政府向社会公布的预算或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的预算只是政府实际收支的一部分。现阶段,到底有多少政府收支未纳入预算,各地情况不一,在有些地方,“有人甚至认为只有1/3的政府财力被列入了预算”。张馨:《财政学》,第2页,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实际上规避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民众对政府全部收支情况的监督,与阳光财政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制度是相悖的。从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看,即便是公开的预算在编制上还存在不够细化、在执行上还存在随意性等问题,那些不公开的收支是否会被滥用而导致腐败?人们自然有理由担心。因此,要建立一个有利于防治腐败的预算制度自然也要求政府提供的是一个完全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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