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证据不足”和邵阳的“瑕疵”
相形之下,昨天《新京报》刊登的消息就不能让人信服了。“湖南邵阳市洞口县法院对原城步县县委书记吴艺珍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吴两罪并罚获刑15年。”“法庭上,吴提出遭遇检方刑讯逼供,违心承认受贿。”“主办此案的邵阳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龚文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该案最大的瑕疵就是没有追回赃款。”
既然有“瑕疵”,那么就不该匆匆结案;既然“最大的瑕疵就是没有追回赃款”,那么就该把赃款找到。否则,受贿罪的罪名便不能成立。只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用事实说话,做到铁证如山,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文规定的。况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一条铁的原则。大家都知道,口供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表述。虽然对于破案、审案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缺乏形成证据的客观性。如果把没有其他证据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那么极可能导致办案人员的“诱供”“磨供”“逼供”。
东莞的“证据不足”和邵阳的“瑕疵”,是法治进程中两个值得解剖和研究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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