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7月11日 《光明日报》) 新闻从业者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无论是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都不行。这从规范国内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上似乎有些进步意义。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必然会成为笑谈——诸多悖论必然存在,这类规定也是多此一举。 在“禁止担任境外特约”中,首先这个“境外”的范畴到底是什么?香港的、澳门的报纸算不算境外媒体?从法律意义上看,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去港澳的话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这属于出境。可见,按理说担任这些地区的特约也该属于“国内”的部分,但现实又是另一码事。所以,规定首先该搞清楚“境外”的范畴。但是,在这样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本身也就是一种内耗。 另外,在禁止担任特约的过程中,到底如何调查也是一个问题。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新闻从业者使用笔名给境外媒体“特约”,写的也都是不痛不痒的稿子,恐难有人调查作者。除非其在担任境外特约的过程中,写了些不该写的东西。然而,调查真实人物并非难事,关键在于,这家境外媒体是否配合调查。若得不到配合,咱能将人家怎么着? 当然,新闻从业者的时间也应该分为职业之间和非职业时间。在职业的时间内,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担任了境外媒体的特约且浪费了正常的工作时间,这必须严厉批评教育。但是,在非职业时间的几小时之外,如果新闻从业人员担任“特约”是否该另当别论呢?即使国家公职人员也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在私人空间里,公民人人享有属于自我的空间,可以合法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这份自由就应该包含着“可在境外媒体担任特约”。 其实,只要新闻从业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素质就足矣。而不能再次出台多种层次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一来是与众多法律法规重叠,没有实际效应;二来,还存在着许多没细化的悖论,值得推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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