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面对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个人均愿承担法律后果的眉山当地公安系统6名高官“集体”承认行贿证言,法院却不予认定,不知道是出于“谨慎”还是因为王志刚受贿罪定罪证据过于充足,不再需要这6名高官行贿事实的“佐证”? 稍有法律常识的公众都不禁会产生极大的疑问:6名当地警界高官自己都承认行贿了,而且受贿者已被逮捕定罪,案卷清晰,取证合乎法律程序,铁板上的肉,法院为何就视而不见? 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几项事实,并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 法院应该将案情迅速通报给相关部门进行侦查,至少要有个“不放过一条查案线索,也不放过一个违法者”的态度,虽然受贿者已被定罪,但如果这6名警界高官们主动承认的行贿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是否应该对受贿者追刑,行贿者法办?而不是任由可能存在污点的警界高官依然行走在执法队伍中。 事就那么个事,但理却不能不说清。法院虽无侦查权限,但却有责任和义务将案件中的疑点和线索反馈给相关侦查部门,特别是关系到官员大面积行贿线索,不能因为对方主动承认,或被举报者已定罪而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这不仅是法院的失职,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法院可以沉默,当地有关部门却不能消极怠工,不能对此线索视而不见,毕竟6名警界高官自我承认行贿证言已出现在王志刚受贿案卷宗内,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更不可能是检察部门无中生有,应该迅速采取行动,无论涉及到哪级部门或个人,要一查到底,依法办事,依法公开,搞清楚6名高官“集体”承认行贿背后究竟藏着什么样的隐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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