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业零售促销规范7月起实施
来源:厦门日报 2011-06-01 编辑:唐丽萍
降价销售 应标明原因、原价及现价 案例:降价商品其实是即将过期的“滞销品”;说明了“买200送200”,赠送的赠券确是总额为200元且有使用条件的消费抵扣券;诱人的“买一送一”,赠送的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试用产品”;“满额抽奖”则是为了某些专柜的推销“陷阱”铺路……充满诱惑的“大促销”,成了“请君入瓮”的诱饵。 解读:实行降价(折扣)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内容。 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售商品或服务的业务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具体返利办法及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名称和价格等。 |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