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律上我们该如何甄别其身份呢?依照定罪规律,这时关键是看其实施犯罪时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如果收受贿赂是凭借其官方身份,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借助其民间团体职务的影响,那么不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就目前案件所透露的信息分析,笔者认为南勇等人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所涉罪名也将只是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到目前为止,南勇等受贿案并不是由检察机关侦办,而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后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依据我国立法对刑事侦查的部门分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是由检察机关自侦。而此案一开始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而在办案程序上侦查机关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侦办的。
将南勇等人涉嫌犯罪的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正当,这确有尚待进一步商讨的空间。从受贿犯罪的特征看,犯罪人收受贿赂必然是具有能够用来交易的权力,其侵害的直接客体就是权力的廉洁性,依据现实语境我们也不难判断:相对于一个“足协副主席”的头衔而言,具有实权的“足管中心主任”无疑对行贿者更具有吸引力。但是,由于我国的民间自治程度较低,像足协这样的自治团体实质上仍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这种体制弊端让我们有时很难分清身份重合下的南勇究竟是以哪种职务涉嫌受贿。而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的形式法治出发,司法对于其所涉嫌的每一笔受贿钱财,或许还需要做以分类甄别,例如在一项赛事中南勇是以足协副主席的身份参与,其间所涉嫌的犯罪身份即便有官方权力的影响,也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司法机关要恰当确切地认定南勇等人的涉嫌犯罪身份,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对于关心足球事业的广大民众而言,无论南勇是利用官方职务之便还是民间团体职务之便,其涉嫌犯罪的事实都证明了其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交易,其任职期间的一切职务之便都依赖于公共权力,只不过在他身上行政权力与国家授予的民间自治权力发生了严重重叠而已。由此,这一个案分析至此也再度印证了法治领域的一个基本常识: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实现法治重在治“权”,将权力关进“笼子”。
所以,对于中国足球而言,依法治“球”乃必然之路,而足球法治的重心就在理顺权力的基础上依法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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